(2017)京01执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曹航犯合同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562号之一被执行人曹航,男,30岁,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曹航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2016)京01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刑终47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判令被执行人曹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航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零六十六万八千元。二、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曹航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白晓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