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杨文兵、陈其、卢果、毛磊没收财产、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兵,陈其,卢果,毛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610号被执行人:杨文兵,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陈其,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卢果,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毛磊,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执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被执行人杨文兵、陈其、卢果、毛磊没收财产、罚金一案中,已对扣押在案的手机3部、白色起亚轿车、笔记本电脑1台发函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予以没收处理���另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查明四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被执行人陈其应缴纳的罚金30000元、被执行人卢果应缴纳的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毛磊应缴纳的罚金3000元、申请执行费470元未执行兑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