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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前郭县工业园区恒通钢材经销处与史金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工业园区恒通钢材经销处,史金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173号原告:前郭县工业园区恒通钢材经销处,地址前郭县。负责人:李长凤。委托代理人:邹杭延,男,1990年12月2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史金库,男,汉族,50岁,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工业园区恒通钢材经销处诉被告史金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4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焦学义人民陪审员  隋凤书人民陪审员  薛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红格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