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1832号原告:郭某,性别:××,××族。被告:赵某,性别:××,××族。原告郭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郭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员 霍可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郭俊剑书 记 员 吴庆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