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81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1832号原告:郭某,性别:××,××族。被告:赵某,性别:××,××族。原告郭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郭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员 霍可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郭俊剑书 记 员 吴庆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