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终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某、吴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终632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因吸毒于2016年11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同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吴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0年6月14日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吸毒于2013年6月24日被山东省胶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同年9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2017年8月14日因原判刑期已满被取保候审。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鲁0213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于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3刑初1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燕审判员 丛日新审判员 张晓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敬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