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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恢3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峨眉山市宏浩炉料厂、张霖、周晓玲、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宏浩炉料厂,张霖,周晓玲,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恢3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用代码915111006211684122。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万年西路159号。法定代表人:林文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如刚,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帅美琪,职工。被执行人:峨眉山市宏浩炉料厂,组织机构代码L1304089-9。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顺江村2组。负责人:张霖。被执行人:张霖(曾用名:张林),男,生于1974年3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周晓玲,女,生于1974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清音桥红华苑小区A15-4号2楼。法定代表人:金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调解书、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执字第650号执行裁定书,受理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峨眉山市宏浩炉料厂、张霖、周晓玲、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峨眉山市宏浩炉料厂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5年8月5日欠息49584.59元以及从2015年8月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7.6875‰计算的罚息;被执行人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霖、周晓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1598元,负担执行费474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2017)川1181执恢146号案件中应领取的执行款项1035992元、(2017)川1181执恢286号案件中应领取的执行款项496286.87元予以提取,按标的到位比例收取执行费1606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1598元、借款本金1494620.87元。尚有借款本金3005379.13元及截止2015年8月5日欠息49584.59元和从2015年8月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7.6875‰计算的罚息未执行到位。此外,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忠审判员 徐 健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财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