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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5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留芳与新源县全城热辣肥牛火锅城、马贵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留芳,新源县全城热辣肥牛火锅城,马贵成,马海龙,马进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2770号原告:徐留芳,女,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新源县全城热辣肥牛火锅城。经营者:马建军,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回族,住新疆伊宁县愉群翁乡下阿布拉什村***号。被告:马贵成,男,1984年4月8日出生,回族,住新疆伊宁县。被告:马海龙,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回族,住新疆伊宁县。被告:马进成,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回族,住新疆伊宁县。原告徐留芳与被告新源县全城热辣肥牛火锅城、马贵成、马海龙、马进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徐留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留芳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世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扎毕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