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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衡水龙马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吉林京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龙马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吉林京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1716号原告:衡水龙马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黄河东路55号。法定代表人:张洪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宁宁,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京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莲花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经理。衡水龙马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与吉林京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衡水龙马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衡水龙马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42元,减半收取计1671元,由衡水龙马医药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凤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文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