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衡水龙马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吉林京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龙马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吉林京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1716号原告:衡水龙马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黄河东路55号。法定代表人:张洪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宁宁,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京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莲花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经理。衡水龙马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与吉林京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衡水龙马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衡水龙马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42元,减半收取计1671元,由衡水龙马医药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凤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文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