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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国兴、任荣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国兴,任荣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814号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东环路。法定代表人:李风山,任理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峰,单位职工。被告:刘国兴,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人。被告:任荣全,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人。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国兴、任荣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