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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与宋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68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00号2号楼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410105169959671T法定代表人:李红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雷银枝,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树引,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258号A楼15层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7784671E;法定代表人:金宝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跃群,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工程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波,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经营部经理。本院在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与宋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7)皖0405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余额,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继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