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541号被执行人:李聪,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执行人李聪犯贪污罪缴纳罚金执行一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峰刑初字第0017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聪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6执541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岳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沛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