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东营安诺其纺织材料有限公司、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416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安诺其纺织材料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经济园区河二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纪立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驻永安市贡川镇水东路。法定代表人:杨文彬,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东营安诺其纺织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鲁0503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安诺其纺织材料有限公司货款765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11日止,以765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营安诺其纺织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10日内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劵和支付宝等信息。查明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号;经委托永安市人民法院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委托永安市人民法院对其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与申请执行人东营安诺其纺织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约谈,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有未实现债权765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按期结案,申请执行人东营安诺其纺织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03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青审判员 张红卫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