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吴秋菊、林培全与王金凤、吴庆顺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秋菊,林培全,王金凤,吴庆顺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3695号原告吴秋菊。原告林培全。被告王金凤。被告吴庆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秋菊、林培全诉被告王金凤、吴庆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秋菊、林培全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秋菊、林培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时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