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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6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高华伦与张茂宗、张淼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华伦,张茂宗,张淼宗,天津德润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德润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6435号原告:高华伦,男,197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张茂宗,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张淼宗,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德润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江都路黄山里23-306,经营办公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赤龙街联东U谷1号楼2301室。法定代表人:于江德,总经理。被告:天津德润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住所地南开区楚雄道金宇里5-3-101。负责人:樊建学,经理。被告: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桂林路35号。法定代表人:程培忠,总经理。原告高华伦与被告张茂宗、张淼宗、天津德润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德润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淼宗、张茂宗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魏洪爽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人民陪审员  张建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宇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