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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冉兴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兴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108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兴福,男,199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重庆市长安跨越有限公司工人,住重庆市万州区。2017年8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103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8月19日3时许,被告人冉兴福来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1029号��下,将被害人牟建雄停放于楼下的渝******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95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冉兴福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冉兴福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冉兴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邬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梦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