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2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如杨与被告刘得生、蒋登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杨,刘得生,蒋登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2268号之一原告:李如杨,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维利,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南路,系李如杨姨母。被告:刘得生,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民乐县民联乡,现住甘肃省嘉峪关市玉皇中路***号。被告:蒋登轩,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解放街。原告李如杨与被告刘得生、蒋登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李如杨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如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苏宏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