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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3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林发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林发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535号原告: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33号。法定代表人:梅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芳,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福,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林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长浩路223号主楼二楼207单元。法定代表人:刘庆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市林发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 琼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人民陪审员  吴富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