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3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彦智与孙宝、王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智,孙宝,王生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3民初802号原告:张彦智,男,汉族,住青海省湟源县。被告:孙宝,男,汉族,住青海省湟源县。被告:王生芳,女,汉族,住青海省湟源县。原告张彦智与被告孙宝、王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彦智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彦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彦智负担。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文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