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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3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彦智与孙宝、王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智,孙宝,王生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3民初802号原告:张彦智,男,汉族,住青海省湟源县。被告:孙宝,男,汉族,住青海省湟源县。被告:王生芳,女,汉族,住青海省湟源县。原告张彦智与被告孙宝、王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彦智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彦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彦智负担。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文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