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忽树洋、陶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忽树洋,陶涛,尚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766号申请执行人:忽树洋,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陶涛,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尚娟娟,女,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忽树洋与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陶涛的存款52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烨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