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2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和平与解建平民间借贷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和平,解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2执634号申请执行人李和平,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解建平,男,1980年9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和平与被执行人解建平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022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解建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和平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解建平支付李和平本息共计10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8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解建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解建平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及股票等,现被执行人解建平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解建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和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解建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和平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宏审判员  翟玉升审判员  张真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双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