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11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树林诉王国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林,王国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11民初1357号原告:李树林,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郊区黄碾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长治市劳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国柱,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复兴花园。原告李树林诉被告王国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树林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树林以与被告是业务合作关系,为了双方友好合作,不伤害双方感情,决定和被告协商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先智审判员 魏志忠审判员 史红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