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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占元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元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刑初16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占元,男,1986年1月4日出生,吉林省乾安县人,初中文化,住乾安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6年2月4日被假释,假释期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于2017年2月27日被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完毕刑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2日由乾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公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占元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凤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占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马占元以营利为目的,在乾安县邮政局南一门市房内设置两台打渔机招揽他人参赌。经乾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该两台打渔机为11台赌博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占元之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法处罚。被告人马占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马占元以营利为目的,在乾安县邮政局南一门市房内设置两台打渔机招揽他人参赌,非法所得人民币5900元。其中一台六卡位的打渔机有一卡位损坏,一台十卡位的打渔机有四卡位损坏。经乾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该两台打渔机为11台赌博机。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占元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夏某、刘某、韩某、吕某、王某1、陈某1、陈某2、范某、祖某、王某2的证言,乾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赌博机认定书,账册复印件,现场及赌博机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辨认笔录,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8刑更1号刑事裁定书,乾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案说明及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表,被告人马占元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占元设置赌博机11台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占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有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占元在假释期间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撤销假释,原判没有执行的刑罚应与新罪所判处刑罚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占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判没有执行的刑罚一年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二、非法所得人民币59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