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民初5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江思义与李恒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思义,李恒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3民初5094号原告江思义,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委托代理人覃义军,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丽,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恒杰,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鸣县南宁华侨投资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5月15日开庭时间:2017年10月12日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方:原告江思义的委托代理人覃义军、石丽到庭。被告方:被告李恒杰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8000元,共计318000元(利息按每月利率1.5%计算,自2017年2月7日起暂计至2017年5月8日,实际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给原告的自有汽车奥迪A8(型号WAURGB4H,车牌号桂A×××××,发动机号CGW035836,车架号WAURGB4H3CN025574)处置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2017年2月7日,原、被告及案外人广西小鹅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1、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期六个月,自2017年2月7日至2017年8月7日,借款月利率为1.5%,被告应于每月7日前向原告支付利息,到期还本;2、被告以自有车辆作为借款抵押;3、如被告违约,原告有权立即解除借款协议书,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未偿还的本金、利息、罚息等。被告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本人李恒杰现向江思义借款300000元,定于2017年8月7日前清偿。原告于2017年2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300000元。另,2017年2月7日,被告将其所有的桂A×××××车(车辆识别代号WAURGB4H3CN025574)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因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裁判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李恒杰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一、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提供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及转款凭证,本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本金为30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借款月利率1.5%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借款利息为: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2月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关于原告要求就本案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被告将其所有的桂A×××××车(车辆识别代号WAURGB4H3CN025574)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原告就该抵押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裁判结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恒杰向原告江思义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李恒杰向原告江思义支付相应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2月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三、原告江思义就桂A×××××车(车辆识别代号WAURGB4H3CN025574)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070元,由被告李恒杰负担。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李恒杰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天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微微人民陪审员 尹方明人民陪审员 梁霄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