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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艳华与高秀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艳华,高秀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415号原告:何艳华,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高秀伟,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艳华诉被告高秀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陈 颖人民陪审员  尹朋霞人民陪审员  赵 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雪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