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3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文龙与钱润平、翁年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龙,钱润平,翁年朝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民初3130号原告:杨文龙,男,1981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钱润平,男,199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年朝,男,199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杨文龙与被告钱润平、翁年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龙及被告钱润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年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杨文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钱润平给付租车费、折旧费、维修费用合计人民币11万元;2、判令翁年朝承担担保责任;3、判令钱润平、翁年朝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6日,钱润平从杨文龙处租赁宝马轿车一辆,租期至2017年2月20日,租赁费、折旧费合计5万元,翁年朝为钱润平提供担保。2017年1月,钱润平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维修费6万元。杨文龙多次向钱润平、翁年朝索要租车费用及维修费,钱润平、翁年朝拒不给付。故杨文龙提起诉讼。钱润平辩称,意见有四:1、杨文龙与钱润平、翁年朝签订的是车辆借用协议,不是车辆租赁合同;2、杨文龙个人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行为是违法的;3、该案目前尚不具备审理条件,依法应当中止诉讼;4、杨文龙有扩大损失的嫌疑。综上所述,本案是因出借汽车、在借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借用车辆财物损害的赔偿纠纷,不是单纯的租赁合同纠纷,在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尚未作出认定之前,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翁年朝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6日,钱润平与杨文龙签订《车辆借用合同》,约定钱润平从杨文龙处租赁宝马轿车一辆,借用费为800元/日,翁年朝作为担保方在《车辆借用合同》上签字。2017年2月5日,钱润平向杨文龙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杨文龙租车费用和车辆被撞坏赔偿款合计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钱润平作为欠到人在欠条上签字确认。欠条出具后,钱润平向杨文龙于2017年2月23日支付人民币2000元、于2017年2月24日支付人民币3000元,合计支付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杨文龙与钱润平之间的车辆租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钱润平拖欠租金不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杨文龙要求钱润平给付租车费、折旧费、维修费用合计人民币11万元诉讼请求,由于2017年2月5日钱润平已经和杨文龙就租车费用和车辆被撞坏赔偿费用进行了约定并由钱润平出具欠条确定费用为人民币50000元,故对杨文龙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即对杨文龙要求钱润平支付尚欠的款项人民币45000元(50000元-5000元)予以支持。对杨文龙要求翁年朝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由于翁年朝并未在确定款项的欠条上签字,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钱润平辩称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的辩称意见,由于钱润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钱润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文龙款项人民币45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文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钱润平负担511元,由原告杨文龙负担7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彭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晓琳书 记 员 张云云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