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恩施行初字第000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树申与恩施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树申,恩施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行初字第00037号之一原告黄树申,男,生于1956年2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恩施市沙地乡黄广田村黄广田组村民,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志敏,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施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222号。法定代表人刘彬,该局局长。原告黄树申诉被告恩施市国土资源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颁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后,9月5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7年10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树申以尚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树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黄树申负担。审判长 粟敦燕审判员 向 云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九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