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3283号原告梁某,女,汉族,1984年11月5日出生,住址为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85年9月22日出生,晋州市人,原告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某于2017年10月11日因双方已和好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