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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9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9877倪新梅与冒新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新梅,冒新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877号原告:倪新梅,女,196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法定代理人:陈某,男,1964年8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冒新民,男,1966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新梅与被告冒新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新梅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新梅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新梅撤回对被告冒新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倪新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飞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张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