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9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9877倪新梅与冒新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新梅,冒新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877号原告:倪新梅,女,196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法定代理人:陈某,男,1964年8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冒新民,男,1966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新梅与被告冒新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新梅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新梅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新梅撤回对被告冒新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倪新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飞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张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