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执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蒋丽容、张文忠与淮安市奇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何大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丽容,张文忠,淮安市奇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何大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11执1872号申请执行人蒋丽容,女,汉族,1975年6月19日生,瓦工,住淮安市清江浦区。申请执行人张文忠,男,汉族,1973年12月2日生,瓦工,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执行人淮安市奇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新村1区183号1幢1室。法定代表人孟春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大伟,男,汉族,1981年3月8日生,自由职业者,住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42号新亚国际大厦12楼1203室。本院在执行蒋丽容、张文忠与淮安市奇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何大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811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海清审 判 员 刘卫花代理审判员 张细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晨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