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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刑终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杨志新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志新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371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志新,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庐山市。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7月25日、2014年11月27日分别被庐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及强制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星子县看守所。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志新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赣0483刑初7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志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志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志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志新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志新撤回上诉。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2017)赣0483刑初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雪晴审判员  李 华审判员  欧阳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采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