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4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高祥华与高志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祥华,高志庆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510号原告:高祥华,居民。被告:高志庆,居民。原告高祥华与被告高志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鲁贵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