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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4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高祥华与高志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祥华,高志庆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510号原告:高祥华,居民。被告:高志庆,居民。原告高祥华与被告高志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鲁贵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