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执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德耐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德耐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委托代理人:李春彦,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成员。被执行人:江苏德耐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开运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忠兴。第三人: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高科技生产基地33号楼。法定代表人:樊险峰。本院在执行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德耐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为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共计788430元,执行费1157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江苏德耐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80万元。据此,本案执行到位金额80万元(含执行费1157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子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