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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娟与被告郴州仁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郴州仁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3027号原告:李娟,女,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建程,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仁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桂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邝洪波,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娟与被告郴州仁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娟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撤诉。案件受理费611元退还给原告李娟。审 判 长  王 林人民陪审员  石利丽人民陪审员  谢寒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