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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25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董建绒与上海正乾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绒,陶勇,上海正乾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沪0107民初25099号原告董建绒,女,1970年7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鲁倩,上海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勇,男,1991年5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六安市。被告上海正乾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负责人毛厚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负责人宋保成。委托代理人匡超萍,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前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董建绒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物损费,共计人民币5903.9元;二、被告陶勇于2017年11月15日前赔偿原告董建绒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鉴定费人民币900元、营运损失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7400元。(本项费用不可以进行商业理赔)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内容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骏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