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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冉光均与曾琴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冉**,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曾*,女,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3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曾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琴在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石阡县本庄信用社贷款人民币750000.00元;2、被执行人曾琴对冉光均探视望小孩冉景红提供必要的便利;3、由被执行人曾琴缴纳申请费人民币102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琴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上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经调查被执行人曾琴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曾琴现在外务工,具体地址不祥。申请执行人冉光均未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琴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冉光均又未提供被执行人曾琴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623执1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3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洪光审判员  李洪军审判员  李正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