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赖武、钟伟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武,钟伟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刑初73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武,男,199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钟伟宇,男,199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7〕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武、钟伟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静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武、钟伟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赖武在玉林市玉州区一环西路竹美桥头附近,以250元的价格贩卖了1包冰毒可疑物给钟伟宇。接着,被告人钟伟宇去到玉州区人民中路好友商务宾馆418号房内将该包冰毒可疑物交给高某。高某给了被告人钟伟宇50元好处费并免费给钟伟宇一起吸食毒品。当天21时许,民警在上述宾馆房间将被告人钟伟宇及违法人员高某、庞某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钟伟宇处缴获50元毒资,从高某处缴获冰毒可疑物1包(净重0.59克)。经鉴定,从缴获的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另查明,2017年6月1日23时许,民警在被告人钟伟宇的协助下,在玉林市玉州区民主南路石某的通用超市旁边将被告人赖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武、钟伟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案发现场方位图,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毒品取样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取样视频,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高某、庞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武、钟伟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武、钟伟宇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赖武、钟伟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伟宇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赖武,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根据被告人赖武、钟伟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钟伟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龙 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洁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