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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尹修华与杨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修华,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319号申请人执行人尹修华,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9日,住址: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杨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28日,住址: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修华与被执行人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尹修华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尹修华撤回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