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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珍凤、张瑞等与刘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珍凤,张瑞,张明月,张峰,刘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2169号原告:刘珍凤,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泯源,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赫章县松林坡乡红砖村民委员会推荐。原告:张瑞,女,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张明月,女,199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张峰,男,199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张峰之姐),女,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刘兴,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刘珍凤、张瑞、张明月、张峰与被告刘兴明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刘珍凤、张瑞、张明月、张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珍凤、张瑞、张明月、张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435元,减半收取1717.50元,由原告刘珍凤、张瑞、张明月、张峰负担。审判员  朱绪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珍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