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珍凤、张瑞等与刘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珍凤,张瑞,张明月,张峰,刘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2169号原告:刘珍凤,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泯源,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赫章县松林坡乡红砖村民委员会推荐。原告:张瑞,女,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张明月,女,199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张峰,男,199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张峰之姐),女,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刘兴,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刘珍凤、张瑞、张明月、张峰与被告刘兴明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刘珍凤、张瑞、张明月、张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珍凤、张瑞、张明月、张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435元,减半收取1717.50元,由原告刘珍凤、张瑞、张明月、张峰负担。审判员 朱绪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珍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