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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8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8103号原告:李某,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其官,泰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某,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李某与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殷月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凌鸿鹏书 记 员 曹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