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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13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刘广园与詹昌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园,詹昌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1民初13573号原告:刘广园,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林霞,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昌祝,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刘广园与被告詹昌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广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林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昌祝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广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9日,被告詹昌祝因需向原告刘广园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20天。借款届期后,被告至今未还。被告詹昌祝未作答辩。原告刘广园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等证据,被告詹昌祝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解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的事实,且原告保证其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刘广园与被告詹昌祝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真实,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詹昌祝尚欠原告借款合计10000元,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其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并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6年5月2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詹昌祝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詹昌祝应归还原告刘广园借款计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詹昌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兵人民陪审员  楼烨玲人民陪审员  吕 烨二〇一七年十��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迪?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