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3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包文贤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包文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281执398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227545-7,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南路99号。 负责人陈晨,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包文贤,男,汉族,1960年5月2日生,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浦发行江阴支行)与被执行人包文贤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浦发行江阴支行申请,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16)苏0281民特25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标的:1562392.62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浦发行江阴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以被执行人与其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浦发行江阴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叶锋 审 判 员 王伯军 助理审判员 韩鹏彦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华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