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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78王炎与马志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炎,马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78号申请执行人:王炎,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马志新,男,汉族,1972年8月30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王炎与被执行人马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通仁民初字第0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马志新应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王炎借款5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执行人马志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依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44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行人有其它可供立即处置、执行的财产。截止至2017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确未能查找到可供立即处置的财产。后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依法准许。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仁民初字第0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忠代理审判员  季剑锋代理审判员  陈 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