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5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唐金龙、彭玉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金龙,彭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5227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唐金龙,男,199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被执行人:彭玉龙,男,1995年7月10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唐金龙、彭玉龙被控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6)川0116刑初1333号刑事判决并处其罚金各1000元;对被盗电瓶车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已经生效。因唐金龙、彭玉龙未自动缴纳罚金,本院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中,通过查控系统,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也未发现被盗电瓶车。同时委托二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被盗电瓶车。鉴于此,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