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学文、赵翠娥与张光伟、田红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文,赵翠娥,张光伟,田红艳,张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1559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文,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赵翠娥,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光伟,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田红艳,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目,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91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光伟、被执行人田红艳、被执行人张目银行存款人民币71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书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