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谭嵘与黄达瑞、曾逸青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嵘,黄达瑞,曾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31号申请执行人:谭嵘,男,1963年8月7日生,汉族,住章贡区。被执行人:黄达瑞,男,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章贡区。被执行人:曾逸青,女,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黄达瑞之妻。本院在执行谭嵘与黄达瑞、曾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逸青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犹县支行的工资款计人民币叁万贰仟贰佰肆拾玖元贰角,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赖国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