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执10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南兴与乔玉良、窦国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南兴,乔玉良,窦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10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南兴,男,194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乔玉良,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执行人:窦国英,女,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南兴与被执行人乔玉良、窦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南兴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杨南兴撤销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南兴撤销执行申请,终结(2017)苏0205民初589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审判长 华伟审判员 胡毅审判员 谢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