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3执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苗传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苗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26号。委托代理人宋志礼,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苗传英,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沂源县。山东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苗传英的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纪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