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云南信德华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曲靖市德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华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信德华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德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保696号申请人:云南信德华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曲靖市德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建华申请人云南信德华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曲靖市德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信德华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曲靖市德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73160.97元的财产。申请人云南信德华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信德华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曲靖市德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73160.97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驰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