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5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味美思公司与被告聚成食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味美思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阜阳开发区聚成食品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民初5524号原告:上海味美思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美思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北镇茸树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31882791B。法定代表人:王益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人员,身份证号码3210831975********。被告:阜阳开发区聚成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聚成食品),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新阳大道阳光绿苑小区2号楼001幢1101号,注册号341292600008932。经营者:李伟,男,住阜阳市开发区新阳大道阳光绿苑小区*号楼***幢****号。原告味美思公司与被告聚成食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味美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聚成食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味美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合作至今,被告欠原告15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聚成食品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聚成食品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系李伟。被告聚成食品从原告处多次购货,2015年11月24日,双方结算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味美思货款壹万伍仟元整。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聚成食品欠原告味美思公司货款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已放弃实体抗辩权,据已查证的事实,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阜阳开发区聚成食品经营部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味美思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5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阜阳开发区聚成食品经营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