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茂坚与梁俊强、谢淑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茂坚,梁俊强,谢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茂坚,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梁俊强,男,1978年5月4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谢淑娟,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住玉环市。申请执行人吴茂坚与被执行人梁俊强、谢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21民初5341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09月26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1月13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执行款185500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682.5元、案件受理费2005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其有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被执行人梁俊强、谢淑娟有坐落于玉环市××××号的房地产,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梁俊强、谢淑娟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市××××号的房地产,该房地产于2017年9月16日以59万元成交,被执行人在本院有近200万元债务未予履行,拍卖款尚待分配。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后又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吴茂坚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拍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21执3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张天明审 判 员 林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一丹 关注公众号“”